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中宁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时,上诉人的代理人毛来宝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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