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中宁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中宁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时,上诉人的代理人毛来宝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