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卫**源局与常小亮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卫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常小亮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行非执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20000元,执行费200元,共计202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000元,未受偿18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常小*在本院涉案较多,经在中卫市各金融结构、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中卫**管理局、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常小*名下无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常小*纳入最**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常小*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沙行非执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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