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卫**源局与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郭滩村行政处罚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卫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中**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沙行非执字第80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申请标的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收缴罚款12420元,执行费86元,共计12506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5000元,未受偿7506元(含执行费86元),申请执行人已将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并移交中卫市财政局(附:中卫市国土资源局罚没财物移交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经查询各金融机构、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中卫市车辆管理所,被执行人中卫市沙**村民委员会无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中卫市沙**村民委员会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受执行期限限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中卫市沙**村民委员会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沙行非执字第8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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