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马*治行政处罚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行非诉执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确定,责令被执行人马*治拆除违法建筑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种植条件。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8月13日以被执行人马*治在新疆打工,其承诺在一个月内自行拆除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