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卫**源局与中卫市沙坡**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卫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中卫**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06697元,执行费1500元,共计108197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卫市国土资源局未受偿106697元。经在中卫市各金融机构、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中卫市沙坡**限责任公司无存款、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2015年1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中卫市沙坡**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为进一步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延长执行期限三个月,但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受执行期限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中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