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忠**源局与宁夏伊**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忠市国土资源局因被申请执行人宁夏伊**限公司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国土资罚(2015)5号,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事项1、请求依法执行吴国土资罚(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罚款数额192300.00元标准的3%加处罚款,共计执行金额365370.00元(192300.00元+192300.00元u0026times;3%u0026times;30天)。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查明:宁夏伊**限公司在未取得吴忠市人民政府项目供地批复的情况下,于2014年3月占用利通区板桥乡蔡桥村土地64100平方米(96.15亩)建设穆**服饰加工项目,该行为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7日依法作出关于宁夏伊**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国土资罚(2015)3号,对被申请执行人处以192300元罚款。该处罚决定书已于处罚当天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现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于2015年9月2日催告被申请人履行,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监察通知书、宁夏伊**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宁夏伊**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询问笔录(2份)、现场勘测笔录、关于吴忠市2013年第五批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3)269号、中共**员会专题会议纪要(2013)3号、吴忠市人民政府文件吴**(2013)20号关于吴忠市2013年第五批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吴忠**源局文件吴国土资发(2013)359号关于吴忠市2013年第五批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查报告、吴忠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吴忠市城乡规划和环**管理局工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吴**积工业园区管委会吴忠市城乡规划和环**管理局文件吴**(2013)56号关于明确金积工业园区入园项目选址用地的请示、吴**积工业园区入园企业投资协议书、青海伊**责任公司穆期林服饰加工项目投资协议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审理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催告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吴国土资罚(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起诉,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忠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吴国土资罚(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即罚款19230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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