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象局与吴忠市**有限公司扣划存款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非执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忠市**有限公司履行吴忠市气象局吴*罚决(2014)002号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1、限七日内到气象局(或市政府政务大厅气象窗口)申请办理“富康商务中心”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手续,并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履行防雷装置审计审核法定义务;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吴**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的存款(扣划金额详见扣划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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