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象局与银川开发区**青铜峡市分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象局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吴气罚决字(2015)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在位于青铜峡市东区新建的u0026ldquo;金岸一品u0026rdquo;商贸建设项目,其防雷装置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擅自交付施工,并拒绝改正,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2日下发(吴)气停(2014)037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于2015年1月15日下发(吴)气罚告(2015)5号气象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改正,限被申请执行人七日内到青铜**务中心气象窗口(或青铜峡市气象局)申请办理并取得u0026ldquo;金岸一品u0026rdquo;商贸楼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履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法定义务。并处以罚款29000元,被申请执行人逾期没有改正。未办理相关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事项,未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于同年4月1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吴气罚决(2015)005号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1、限七日内向青铜**务中心气象窗口(或青铜峡市气象局)申请办理你单位u0026ldquo;金岸一品u0026rdquo;商贸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手续,并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履行防雷装置审计审核法定义务;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该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现该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事实有(吴)气停(2014)037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吴)气听告(2015)003号听证告知书、(吴)气罚告(2015)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吴)气罚决(2015)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催字(2015)004号督促履行催告书及以上文书的送达回执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在位于青铜峡市东区新建的u0026ldquo;金岸一品u0026rdquo;商贸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没有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擅自交付施工,存在雷灾安全隐患,并拒绝改正。其行为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处以上述1、2项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数额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额度,本院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请求依法强制执行其处罚决定书,应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忠市气象局吴*罚决(2015)005号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第二项处罚内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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