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与马**(2014)青行非诉执字第1号行政处罚一案中,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要求马**交纳罚款76605元。现因马**无财产可供执行,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青行非诉执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