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象局与吴忠市**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非执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忠市**有限公司履行吴忠市气象局吴*罚决(2014)002号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1、限七日内到气象局(或市政府政务大厅气象窗口)申请办理“富康商务中心”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手续,并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履行防雷装置审计审核法定义务;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以及加处罚款贰万玖仟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忠市**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已经私下协商解决了本案,不再要求本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

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本案,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非执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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