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米东国土资执罚(2015)56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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