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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新疆美华园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米东国土资执罚(2015)30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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