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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新疆新**限公司行政强制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沙)安监管罚(2014)执法1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审查一案。

经审查,申请人乌鲁木齐**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沙)安监管罚(2014)执法1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4年7月29日送达被申请人新疆新**限公司。被申请人新疆新**限公司在收到(沙)安监管罚(2014)执法1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沙)安监管罚(2014)执法1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乌鲁木齐**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乌鲁木齐**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沙)安监管罚(2014)执法1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乌鲁木齐**产监督管理局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沙)安监管罚(2014)执法1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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