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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监督局与刘*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乌鲁木**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乌市)质监罚字(2014)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

经审查,申请人乌鲁木**监督局作出的(乌市)质监罚字(2014)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4年8月8日送达被申请人刘*。被申请人刘*在收到(乌市)质监罚字(2014)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乌市)质监罚字(2014)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乌鲁木**监督局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乌鲁木**监督局作出的(乌市)质监罚字(2014)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乌鲁木**监督局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技术监督局作出的(乌市)质监罚字(2014)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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