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米东区分局与被执行人**品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米东区分局于**一四年十月十五日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米东国土资执罚(2014)41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乌鲁木**米东区分局于2014年11月13日申请撤回此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乌鲁木**米东区分局撤回对被执行人**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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