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庞*因与被申请人喀什市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喀什市人民法院(2015)喀行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上诉人庞*和被上诉人喀什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于晶、麦**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再审人庞*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不足,被申请人喀什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故请求本院依法再审本案,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并撤销喀什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喀什市公安局答辩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得当,应当予以维持;故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庞*的再审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庞*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