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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丁**与牛*、焦*、马洪池管辖权异议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丁**与被上诉人牛*、焦*、马红池非法入侵住宅罪刑事自诉案件,不服和静县人民法院(2015)和刑初字第102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3年11月12日晚三被告人非法闯入原审原告住宅,在未经得原告同意下,闯入上诉人丁**的住处。其中第一被告牛*向上诉人丁**索要丁**欠三被告的欠款,因当时丁**不在家中,上诉人要求三被告理智点,不要非法侵害上诉人的住宅,马上离开。三被告为此无理辱骂上诉人80多岁的父母,并乱砸上诉人家中财物,殴打上诉人丁**,上诉人丁**回到家后,发现三被告人在自己家打闹、损毁财产,便向本镇派出所报警。和静县**派出所对牛*作出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被告人的行为非常恶劣,且将上诉人无故打伤,三被告行为以构成非法侵犯他人住宅罪,恳请法院从严从重追究三杯上诉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判令三被上诉人依法承担赔偿上诉人的各项损失和精神损失费50000元(五万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根据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最**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上诉人丁**、丁**在本案当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三被上诉人牛*、焦*、马红池侵入他人住宅的证据。故上诉人的自诉不符合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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