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玛**财政局与玛纳斯县**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玛**财政局于2015年11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玛纳斯县**限责任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8日召开听证会,对申请人玛**财政局作出的玛财罚决字(20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申请人玛纳斯县**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向申请人玛**财政局缴纳2013年5月15日至2014年12月期间代征u0026ldquo;车用天然气价差u0026rdquo;非税收入款4190893.38元。被申请人玛纳斯县**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已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玛**财政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下发《关于设立车用天然气价差收入收费项目的通知》,于2015年5月6日作出了玛*罚决字(20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申请人玛纳斯县**限责任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190893.38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838178.6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玛**财政局作出的玛财罚决字(20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具备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玛纳斯县财政局作出的玛财罚决字(20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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