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呼图壁县林业局与窦**林业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林业局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呼行非审字第23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窦**林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申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窦**向林业局支付罚款440180.8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标的额440180.8元,已执行50000元,未执365180.8,查封新B8C199、新B8C205两辆车,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还款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4)呼行非审字第2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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