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精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胡**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我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精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胡**行政处罚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5)精执非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胡**、王**至今未履行交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胡**在中国邮**县支行账号:中的存款15771元扣划至精河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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