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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国土资源局与哈**v艾**不服土地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奇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奇国土资罚土(2014)第2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奇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人奇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奇国土资罚土(2014)第2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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