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奇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奇国土资罚土(2014)第2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奇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人奇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奇国土资罚土(2014)第2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