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申请人奇台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奇国土资罚矿(2014)1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1日以被申请人新疆**限公司已履行罚款内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1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奇台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申请人神*新疆奇**任公司的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