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吾买尔江孜亚吾东,肉**行政处罚一案,库尔**法院作出的(2014)库行执字第61号行政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37500元、执行费462.5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行执字第6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37500元的债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