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温宿县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肖*作出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人温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审查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审查,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温宿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审查申请。
本案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温宿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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