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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方军威受贿罪一案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普刑初字第551号刑事判决,认定方*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上海**人民法院作出(2012)沪一中刑执字第7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方军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执行机关上**浦监狱以(2015)沪司狱周减字第184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4日至2015年8月8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同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浦监狱代表张**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代理检察员张*,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依法出庭实施法律监督。罪犯方军威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提出,罪犯方军威自减刑以来,对自己所犯罪行认识不断提高,主动递交了认罪服法书,能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项”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并已全部履行没收财产附加刑,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提请本院对罪犯方军威予以减刑。

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方军威的认罪悔罪评估意见表、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方军威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分监区计分考核情况登记、计分明细单、罪犯计分考评和行政奖励审核表、罪犯计分考评奖分审批表、上海**技术学校罪犯教育奖励情况登记表、罪犯履行刑事判决义务情况申报表,中国**金缴款单等相关书证材料。

罪犯方军威对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表示会继续认罪悔罪,认真改造。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的减刑建议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这些材料所反映的罪犯方军威改造表现均无异议,同意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军威自减刑以来,继续认罪服判,主动书写了认罪服法书。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利益,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也给自己家人带来了巨大精神伤害。表示要积极改造,走好悔罪、赎罪的每一步。服刑中,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认真参加“三项”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完成生产任务,并全额履行了没收财产附加刑。该犯自减刑以来,先后获得执行机关表扬九次、记功四次等司法行政奖励。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属实的罪犯方军威认罪悔罪评估意见表、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方军威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分监区计分考核情况登记、计分明细单、罪犯计分考评和行政奖励审核表、罪犯计分考评奖分审批表、上海**技术学校罪犯教育奖励情况登记表、罪犯履行刑事判决书义务情况申报表,中国**金缴款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方军威自减刑以来,仍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认真参加“三项”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附加财产刑全额履行,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上**浦监狱对罪犯方军威的减刑建议,以及检察机关同意对罪犯方军威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方军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期自2009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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