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与张**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津南开征补决字(2015)Y-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张**名下有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旧津保路雅美里平房3号直管公产一间平房壹套,建筑面积21.02平方米,属于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公告的南开政征(2014)1号《房屋征收决定》所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经多次协商,张**未能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搬离征收现场。经征收部门报请,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及南开政征(2014)1号《房屋征收决定》的规定,对张**作出津南开征补决字(2015)Y-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张**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于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亦不搬迁,经催告,仍拒绝搬离征收现场,故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其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天津市南开区雅美里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张**作出的津南开征补决字(2015)Y-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符合公平补偿原则,提交的材料能够证明该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履行程序合法,并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法应当准予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津南开征补决字(2015)Y-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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