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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陈**诉天津市人民政府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张**、张**、陈**诉称,起诉人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5年5月27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的批准作出的津国土房资准函字(2015)639号u0026ldquo;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批准津汉高速公路(西外环高速-汉蔡路)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函u0026rdquo;,向被起诉人天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被起诉人于2015年9月1日作出补正材料通知书(津*复补字(2015)1-184号),要求起诉人按照其要求补正材料。起诉人收到通告后立即收集好材料前往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接待室与其工作人员沟通此事,被起诉人在2015年9月23日作出u0026ldquo;行政复议通知书-津*复通字(2015)1-184号u0026rdquo;,认为起诉人在规定的补正期限内,未能按照其要求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证齐全,视为起诉人放弃行政复议。现起诉人诉请依法撤销被起诉人作出的行政复议通知书-津*复通字(2015)1-184号具体行政行为,指令被起诉人受理起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张**、张**、陈**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张**、陈**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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