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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生存、李**等与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撤销复议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生存、李**、郝均、黄**、刘**要求撤销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津东政复决字(2015)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案,本院2015年5月19日受理,2015年5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董生存、李**、郝均、黄**、刘**共同推荐的诉讼代表人董生存,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许*、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生存、李**、郝均、黄**、刘**称,2015年4月29日原告就天津市**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大王**事处)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的u0026ldquo;业主大会投票结果情况的公示u0026rdquo;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于2015年5月6日作出津东政复决字(2015)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原告认为该《决定书》违反法律规定,理由如下:1、大王**事处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的u0026ldquo;业主大会投票结果情况的公示u0026rdquo;中未明确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被告作出的《决定书》中所谓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u0026ldquo;知道u0026rdquo;之前必须u0026ldquo;告知u0026rdquo;,大王**事处作出的u0026ldquo;业主大会投票结果情况的公示u0026rdquo;未告知行政复议期限,原告无从知晓申请行政复议期限,行政机关存在过错,被告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假若行政机关在作出的行政行为中明确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60日的起算日期应从行政文书送达生效开始计算,其中不包括送达期限。大王**事处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的u0026ldquo;业主大会投票结果情况的公示u0026rdquo;,其采取张贴与小区大门口一侧墙体上,采取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未采取其他方式送达原告手中,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即2015年6月17日方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最后日期。综上,请求:确认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津东政复决字(2015)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违法。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其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津东政复决字(2015)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于2015年4月30日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的EMS邮寄详情单;2、津东政复决字(2015)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3、被告于2015年5月7日将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原告的送达回执。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大王**事处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的u0026ldquo;公示u0026rdquo;;2、原告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3、津东政复决字(2015)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经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均为天津市河东区长城公寓业主,2015年2月17日大王**事处作出u0026ldquo;公示u0026rdquo;,具体内容为:u0026ldquo;长城公寓全体业主:大王**事处于元月底至二月初,在小区内以入户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组织召开了全体业主大会。现将会议情况公示如下:大会共发出有效意见票602张,业主反馈意见票346张。由于意见票内容不尽相同。有业主提出一条乃至多条建议,街道工作人员对每张意见票逐一审核,将业主建议进行汇总归类后,得出以下结果: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其中,对环境卫生不满意130条;设施设备维修保养不到位110条;车位费过高,需下调88条;要求公开收费及财务收支状况66条;要求更换物业服务公司63条;对物业工作满意9条。对业主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其中,要求改选或撤销业委会177条;要求业委会加强服务20条;对业委会工作满意12条。现将以上情况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u0026rdquo;原告认为该u0026ldquo;公示u0026rdquo;违法,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告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u0026ldquo;确认大王**事处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的业主大会投票结果情况的公示违法并予以撤销。u0026rdquo;被告于2015年4月30日收到原告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于2015年5月6日作出被诉津东政复决字(2015)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次日送达原告。原告收到后,认为该《决定书》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收到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五个工作日进行审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送达了原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十条的规定,被告履行程序合法。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的是大王**事处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的业主大会投票结果情况的u0026ldquo;公示u0026rdquo;,该u0026ldquo;公示u0026rdquo;仅系大王**事处对长城公寓全体业主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汇总,并非具有可诉性和复议性的行政行为,原告申请的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故被告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董生存、李**、郝均、黄**、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董生存、李**、郝均、黄**、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民法院。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之内,向天津**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用,逾期不交按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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