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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海新区人民政府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田**就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09)第014号《强行拆除通告》,于2009年9月15日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起诉人已于2009年11月23日提起诉讼,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及我院已作出生效裁定。现起诉人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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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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