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褚**、白**、吴**与天津市人民政府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92号

审理经过

起诉人吴**等四人诉称,其于2014年9月28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塘海字(2008)15号文件及其相关附件”政府信息,后因不服2014年10月1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而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告知书》答复: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起诉人向**务院申请裁决。2015年3月18日,**务院法制办公室作出“国法复(2015)188号”,称将起诉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转给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现起诉人诉请判令天津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诉讼费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对天津市人民政府复议行为不服已经向**务院申请最终裁决,**务院法制办公室答复将材料转给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因此**务院已作出处理意见。现起诉人对天津市人民政府是否执行**务院的处理意见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吴**、褚**、白**、吴**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