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王**土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王**违法占地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津国土辰罚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津国土辰罚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具有对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被执行人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小淀镇刘安庄村东侧,北仓道延长线北侧土地4346.85平方米(6.52亩)、建房10座(建筑面积2622.78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有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津国土辰罚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动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源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津国土辰罚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津国土辰罚字(2015)2号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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