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州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苏**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州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大国土资监(金)罚字(2014)第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以被申请人在大连金州新区拥政街道青山村、九里村占地建设物流中心,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1、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45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的38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其余941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合计:94890元整。并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1月19日被申请人缴纳罚款94890元整。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拆除义务。申请人在进行催告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拆除被申请人在非法占用的945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提交了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州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州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大国土资监(金)罚字(2014)第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拆除项,准予强制执行,由大连**理委员会在本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后30日内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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