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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诉被告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鞍山市公安局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鞍山市公安局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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