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鞍山市公安局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广**限公司行政审查纠纷一审裁定书
任**、姜雪与庄河市公安局、大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刘**(大连市**业介绍所二部经营者)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庄河市林业水利局与孙**水务行政处罚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1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州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苏**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石**与普兰店市公安局、大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岫岩满族**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岫岩县国土资源局、岫岩县政府行政处罚及复议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国税局不服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綦**与新宾满族自治县响水河子乡人民政府林权纠纷处理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