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岫岩满族**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因二被告分别撤销岫国土资执罚(2014)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4)岫复决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二被告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岫岩满族**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