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岫岩满族**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岫岩县国土资源局、岫岩县政府行政处罚及复议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岫岩满族**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因二被告分别撤销岫国土资执罚(2014)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4)岫复决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二被告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岫岩满族**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