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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连山关镇连山关村前街村民组与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连山关镇连山关村前街村民组认为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未予受理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溪满族自治县连山关镇政府撤销了本连政决字(2011)2号处理决定,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因本案于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受理,故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连山关镇连山关村前街村民组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连山关镇连山关村前街村民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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