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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平诉被告兴城市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平诉被告兴城市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中,原告蔡*平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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