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张**诉被告盘锦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常**、张**认为通过被告提交的答辩了解了相关情况,已无诉讼必要,故自愿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张**申请撤诉,不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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