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营口市人民政府因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起诉营口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官释*,本案诉争标的的《公告》系辽政地(2009)707号《关于大石桥市实施乡级规划批次用地的批复》的征收公告,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申请人房屋所在地被政地(2011)1901号《关于大石桥市实施乡级规划批次用地的批复》征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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