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港市长安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刘**处理决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机关东港市长安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长安政(2014)48号《长安镇人民政府关于李**宅基山与刘**宅基地边界争议的处理决定》,决定内容如下:一、刘**房东头面积为30.50平方米(长5.35米,宽5.70米),其使用权归刘**所有,超出部分的使用权归李**所有;二、刘**院子的东边界,从鸭圈东墙垂直到本户房前墙东西延长线上,这条界线以东的使用权归李**所有。该处理决定送达后,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东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东港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东政复字(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东港市长安镇人民政府长安政(2014)48号处理决定。该复议决定送达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东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政诉讼。现涉案处理决定已生效。申请执行机关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机关作为乡级人民政府,具有对土地边界纠纷作出处理的职权。涉案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但该处理决定不具有可执行内容,故其强制执行申请不应予以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机关东港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长安政(2014)48号《关于李**宅基山与刘**宅基地边界争议的处理决定》不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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