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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李**房屋拆迁裁决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榆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榆住建裁字第(3)号行政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苑**、沈**及被申请人李**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榆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榆住建裁字第(3)号裁决,裁决主要内容:(一)对李**室外半封闭阳台补偿价格为:7㎡,单价7239元/㎡,补偿23236.50元。(25336.50元-2100元评估报告作价)。(二)如李**选择货币补偿,榆树市**有限公司对李**总计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004418.50元。(三)如李**选择产权调换,李**产权证照标注用途为其他服务,面积为120㎡,榆树市**有限公司对李**的房屋拆一还一回迁120㎡非住宅楼。附属物及其他补偿款89538.50元、出租损失补助28800元、搬家费1200元,停产停业补助16200元,合计货币补偿135738.50元。李**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搬迁义务,逾期不搬迁,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榆树市**有限公司或李**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榆树市人民法院起诉。

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裁决,榆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榆树市康盛西二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系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取得,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该项目的拆迁应适用**务院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榆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0年11月19日颁发的拆许字(2010)第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为东起承恩街、西至麦芽车间东墙规划红线、南起三盛路规划红线、北至健康路,拆迁非住宅2566平方米、住宅53304平方米,占地面积90995平方米,被申请人李**的房屋坐落在拆迁范围内。拆迁期限为2010年11月19日至2011年2月19日,现已经延期至2015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榆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作出(2014)榆住建裁字第(3)号裁决前,向被申请人李**送达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在充分听取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意见后作出(2014)榆住建裁字第(3)号裁决,并依法送达。被申请人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应视为是对(2014)榆住建裁字第(3)号裁决的认可。申请执行人榆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榆住建裁字第(3)号裁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向本院提供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化解预案,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榆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榆住建裁字第(3)号裁决准予强制执行,由榆树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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