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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市国土资源局与金**非诉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2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扶国土资决字(2015)00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听证查明,2013年1月17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吉国土资耕函(2013)21号《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扶余县人民政府2012年第16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经省政府批准,同意扶余市将农村集体农用地13.3568公顷(其中耕地12.128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同时同意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0.2384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3.5952公顷,用于商服和住宅项目建设。被执行人金**位于三岔河镇李家店村的369.45平方米土地在此次征收范围内,金**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扶余**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的规定责令金**限期交出土地,并于2015年4月3日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扶国土资决字(2015)001号)送达给被执行人金**,金**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期满未交出土地。扶余**源局于2015年7月8日给被执行人金**送达催告书,经催告后被执行人金**仍未履行义务,扶余**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扶余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扶余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扶国土资决字(2015)00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备准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扶余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3日做出的扶国土资决字(2015)001号责令交出土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扶余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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