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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2015年3月7日哈阿*(小*)行罚决字(2015)172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发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时隐瞒了已向哈尔滨市公安局提起了行政复议且复议已被受理的事实,违反了《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隐瞒事实,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作出哈**(小*)行罚决字(2015)172号行政处罚决定后,向哈尔滨市公安局提起了行政复议,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故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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