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姜**诉鹤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调查摸底)未予回复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姜**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姜**与鹤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基数测算)未予回复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孙**不服被告鸡西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复议一案行政判决书
李**等7户诉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不服治安管理处罚二审裁定书
王**与依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等不服拆迁裁决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张**不服被告鸡西市**队鸡冠大队、鸡西**警察支队道路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行政判决书
姜**与鹤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拆迁宣传)未予回复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关于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嫩江县人民政府、赵**伤行政复议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关于上诉人黑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黑河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原告鹤岗**杂商店与被告鹤岗市人民政府、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博士蛙(上海**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