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与鹤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基数测算)未予回复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诉鹤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基数测算)未予回复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姜**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