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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大庆**民法院(2014)庆行终字第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其从未见到过《征用土地公告》,原审判决以询问笔录认定其已经知道《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属认定事实错误。直到政府信息公开后,申请人才知道黑政(2010)第53号《关于肇源县2010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内容,于2012年10月16日申请行政复议不超期。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提交意见称,李**不服《批复》,于2012年10月16日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了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原审判决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肇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3月21日发布的《拟征收土地公告》中,没有要求被征收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并交出土地的内容。而2010年5月3日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中,明确阐述了u0026ldquo;被征收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等有关资料到肇源国土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u0026rdquo;的内容。2010年5月15日肇源县国土资源局对李**所作的u0026ldquo;询问笔录u0026rdquo;中,李**承认看过《拟征收土地公告》,同时认为征地公告不合理,拒绝交出被征用的土地。原审判决根据以上证据,结合2011年4月15日肇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履行国土资源法定义务决定》,以及2012年8月3日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认定李**对《征用土地公告》和《批复》的内容是知道的并无不当。其于2012年10月16日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凤霞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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