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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与宦金龙、房新华等撤销管理委员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南京市明发滨江新城三期南片业主委员会、纪**、宦金龙、房**、琚洋洋诉状,要求撤销被起诉人南京市浦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组建的南京市明发滨江新城三期南片管理委员会。

经审查,2014年4月17日,被起诉人南京市浦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联合发布公告,终止现业委会的工作,成立小区管委会以及暂时维持小区管理现状。同年5月4日,又公告了明发三期南片管委会组成情况。南京市明发滨江新城三期南片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6月9日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南京市**理办公室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联合发布的两公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2014)浦行复第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依法撤销南京市**理办公室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于2014年3月31日、4月17日联合发布的暂停和终止起诉人南京市明发滨江新城三期南片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公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被起诉人南京市**理办公室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于2014年4月17日联合发布的公告,故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同年5月4日的公告公布明发三期南片管理委员会组成情况,该公告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经本院释明后,起诉人坚持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南京市明发滨江新城三期南片业主委员会、纪**、宦金龙、房**、琚洋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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