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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南京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南京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有限公司非诉行政审查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查明:因郑州**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件的车辆(豫A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申请人南京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宁交道罚字(2014)12000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之后,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催告,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申请人遂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宁交道罚字(2014)12000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南京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作出的宁交道罚字(2014)12000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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