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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马**、六合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六合区计生局于2014年5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两被申请执行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51244元,合计征收人民币102488元。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履行。申请人经催告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本院听证查明:两被申请执行人于2003年7月结婚,2003年7月生育一女孩,属于合法生育。2012年9月该夫妇又生育一男孩,属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为此,六**生局对两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六计征字(2014)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依法对两被申请执行人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02448元。该决定书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也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经催告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六合区计生局对两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六计征字(2014)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六合区计生局申请执行的对被申请执行人李**、马**征收社会抚养费102448元的六计征字(2014)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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