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扬中**护局与镇江云**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2日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扬环罚(2014)第028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15000元。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经催告无果后,于2015年4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10000元;3、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停止生产、罚款15000元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至于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加处罚款金额不明确,且未告知行政复议权或诉权,导致加处罚款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不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申请执行人扬中市环境保护局所作扬环罚(2014)第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停止生产、罚款15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不予执行的裁定,申请执行人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