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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义乌市人民政府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叶雪*诉义乌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行政复议一案,金华**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浙金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叶雪*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7月20日,上诉人叶雪*向本院递交《撤回行政上诉申请书》,明确表示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叶**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叶**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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